美劳工部强调——终止 H-1B、H-1B1 与 E-3 雇佣关系须严格履行 LCA 义务,否则雇主承担严格法律责任
美国劳工部(DOL)与美国移民局(USCIS)再次强调:当雇主提前终止持有 H-1B、H-1B1、或 E-3 身份的外籍员工时,若未依法完成“真实终止(bona fide termination)”的全部程序,将面临严格法律责任,包括持续的工资支付义务及补发欠薪。
此项责任源自三类工作签证均需提交的 ETA 9035 劳工条件申请(LCA)。由于 LCA 明确规定“不得停薪待岗(no benching)”,若员工并非主动离职,雇主必须继续支付工资,除非完成合法终止程序。
什么是“真实终止”?三项要件缺一不可
根据劳工部行政复议委员会(ARB)在 Amtel Group of Fla., Inc. v. Yongmahapakorn 案中的裁决,雇主必须满足以下三项要求,才能被视为真正终止雇佣关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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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告知员工其已被解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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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 USCIS 该员工已终止雇佣(以便 USCIS 撤销已批准的申请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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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员工提供返乡机票费用(适用于境外返回)。
若未完成上述任一程序,雇主将持续承担工资义务。例如,在 Amtel 案中,因雇主未通知 USCIS,也未提供返乡交通费,ARB 判定雇主需支付拖欠工资。
劳工部也指出,虽然 LCA 可选择性撤回,但法规并未要求雇主必须撤回事 LCA。
相关案例显示工资义务可能延续,甚至被法院拉长时限
多个案例进一步阐明工资赔偿的适用情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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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rsian Broadcast Service Global 案(2023):法院裁定工资义务持续至 LCA 有效期结束,而非以签证章有效期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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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atyrbekov、Jain 系列案件:若 USCIS 已批准其他雇主的新 H-1B 申请,则原雇主的工资义务停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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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ain v. Hinge Health:工资补偿请求可能因和解协议而被放弃。
E-3 与 H-1B1 特殊难题:无 USCIS 案号也必须“通知 USCIS”
对于 通过领馆获批的 E-3 或 H-1B1 身份,因未经过 USCIS 审批,雇主在通知 USCIS 时经常面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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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案件编号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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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中心拒收通知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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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通知无处投递的困境。
然而,ARB 与劳工部行政法官(ALJ)均裁定:
即使案件由领馆签发签证,雇主依然必须向 USCIS 发出终止通知。
已有多起案例中,雇主因未通知 USCIS 而被裁定支付大量欠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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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 V Technologies(E-3):欠薪逾 3 万美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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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ames Wayne Linnie(E-3):欠薪逾 33 万美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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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dmuno Vicuna(H-1B1):欠薪逾 4.9 万美元
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处(WHD)立场:60 天宽限期不影响雇主责任
在 2025 年 5 月的 AILA 联络会议中,WHD 明确表示:
雇主无论是否处于 60 天宽限期,都必须完成“真实终止”的三步要求,否则工资义务持续存在。
当被问及如何对无 USCIS 记录的 E-3/H-1B1 案件递交终止通知时,WHD仅表示:
若该案曾向 USCIS 递交过申请,可在线或向服务中心提交撤回请求。其余问题应咨询 USCIS。
然而,由于 USCIS 仍未对“领馆获批的 E-3/H-1B1 如何撤件”提供统一流程,业界普遍对实际操作感到困惑。
结论:未完成“真实终止”,雇主工资义务持续存在
美国移民律师协会警告雇主:
忽略“真实终止”程序的风险极高,不仅可能导致巨额欠薪,也可能因劳工部调查而产生高额法律费用。
对雇主而言,一封递交给 USCIS 的终止通知信与一张返乡机票费用的成本,远低于卷入 WHD 调查的代价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