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劳工部强调——终止 H-1B、H-1B1 与 E-3 雇佣关系须严格履行 LCA 义务,否则雇主承担严格法律责任
美国劳工部(DOL)与美国移民局(USCIS)再次强调:当雇主提前终止持有 H-1B、H-1B1、或 E-3 身份的外籍员工时,若未依法完成“真实终止(bona fide termination)”的全部程序,将面临严格法律责任,包括持续的工资支付义务及补发欠薪。 此项责任源自三类工作签证均需提交的 ETA 9035 劳工条件申请(LCA)。由于 LCA 明确规定“不得停薪待岗(no benching)”,若员工并非主动离职,雇主必须继续支付工资,除非完成合法终止程序。 什么是“真实终止”?三项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劳工部行政复议委员会(ARB)在 Amtel Group of Fla., Inc. v. Yongmahapakorn 案中的裁决,雇主必须满足以下三项要求,才能被视为真正终止雇佣关系: 明确告知员工其已被解雇; 通知 USCIS 该员工已终止雇佣(以便 USCIS 撤销已批准的申请); 向员工提供返乡机票费用(适用于境外返回)。 若未完成上述任一程序,雇主将持续承担工资义务。例如,在 Amtel 案中,因雇主未通知 USCIS,也未提供返乡交通费,ARB 判定雇主需支付拖欠工资。 劳工部也指出,虽然 LCA 可选择性撤回,但法规并未要求雇主必须撤回事 LCA。 相关案例显示工资义务可能延续,甚至被法院拉长时限 多个案例进一步阐明工资赔偿的适用情形: Persian Broadcast Service Global 案(2023):法院裁定工资义务持续至 LCA 有效期结束,而非以签证章有效期为准。 Batyrbekov、Jain 系列案件:若 USCIS 已批准其他雇主的新 H-1B 申请,则原雇主的工资义务停止。 Jain [...]










